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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29来源:非国有博物馆专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予以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在全市城乡合理布局一定数量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五条  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把依法成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监管体系,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六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老旧厂房、传统乡土建筑以及农村文化礼堂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设立独特个性的专题性非国有博物馆,有鲜明行业特色的行业性非国有博物馆。


第二章 扶持政策与办法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非国有博物馆享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第十条  经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定为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公建民营的,在规定标准内由政府建设后采取“零租金”展陈招标方式确定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区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群。博物馆群内的非国有博物馆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外,还可在资金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积极公益效益的非国有博物馆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对由民间自筹资金建设并对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相应的建馆补助。其补助标准为:非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建成后由有关部门一起组织审核),按每平方米8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个人和民营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馆舍或利用现存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建筑、旧有商业用房、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创办设立博物馆,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房租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每年5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面积400—1000平方米的,给予15万元/年的补贴;展览面积1000—20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年的补贴;展览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非国有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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