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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28来源:非国有博物馆专委会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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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政办[2016]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开封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馆建设 

  第三章……………………………………经费支持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及《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四条 鼓励兴办体现开封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开封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非国有博物馆工作。市非国有博物馆协会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活动,促进行业自律与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场馆建设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展厅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00平方米,经专家认定的文物(或藏品)不得低于300件(套)。文化特色特别突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作为馆舍的,展厅面积可少于400平方米。 


  第七条 鼓励在开封古街、古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水系沿岸、景区内、西湖周边兴办非国有博物馆。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

 

  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各级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可以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章 经费支持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专项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补助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营运、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对外交流活动。非国有博物馆组织本馆藏品赴国外或境外博物馆展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可以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一)有效陈展时间在15天以上,对外展出藏品数量在100件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次。

 

  (二)组织本馆藏品赴外省展出的,有效陈展时间在15天以上,对外展出藏品数量在100件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次。

 

  (三)组织本馆藏品赴省内其他地市展出的,有效陈展时间在15天以上,对外展出藏品数量在100件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0.5万元/次。 


  (四)外地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者组织来汴展出的,有效陈展时间在15天以上,对外展出藏品数量在100件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次。 


  第十二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非国有博物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论文的,给予每篇不超过1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非国有博物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十三条 新建或扩建非国有博物馆馆舍,达到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要求的,经审批,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文商旅模式经营。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帮扶。 

  第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实行星级化和标准化管理,实施非国有博物馆的年度星级评定和运行评估工作(星级评估项目见附件)。非国有博物馆经评估确认相应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至三星级,85分至100分评为三星级非国有博物馆,70分至84分评为二星级非国有博物馆,60分至69分评为一星级非国有博物馆。 


  被评定为三星级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补助5万元;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补助4.5万元;被评定为一星级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补助4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 


  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的,按2.5元/人次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但年参观人数超过2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根据《开封市非国有博物馆星级评估项目》,按年参观人数和非国有博物馆的星级分别给予经费扶持,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非国有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每天不少于7个小时,并应将开放时间予以公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非国有博物馆,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日常、季度的检查及监督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终组织开封市博物馆专家对我市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在开封市文物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市财政行政部门于15日之内将补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资金扶持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尉氏县、通许县和杞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扶持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3﹞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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