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29来源:非国有博物馆专委会作者:办公室

分享: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日政办发〔2017〕67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非国有博物馆是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对保护、利用和传承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解决制约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解决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申报、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发展、城市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教育功能发挥、科研活动、考核评价、表彰奖励、人员培训、合作交流、评估定级、政府政策信息服务、价格政策等方面,突出其公益性质,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现有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共同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支持在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内,在符合规划布局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建设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各县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免息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市财政统筹整合资源,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按规定将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扶持、激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建设、运行等方面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资金扶持措施,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开展文化传播公益性活动产生的非营利性收入,依法享受税收免征或优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等研发推广博物馆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对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规定公布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四、提升办馆水平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着眼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方向,鼓励和优先扶持设立体现行业特点和地域文化特色,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特别是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的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等作为馆舍,在文化遗产和传统乡土建筑富集、保存基础条件较好、文化底蕴深厚的乡村和社区,因地制宜建设包括乡村(社区)博物馆、民俗生态博物馆在内的“乡村记忆”博物馆。要通过强化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搭建国有博物馆同非国有博物馆交流合作和结对帮扶平台,定期开展非国有博物馆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帮助非国有博物馆规范藏品管理、完善运行机制、提升专业水平,不断提升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鲜明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力争至“十三五”末,全市形成国有、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全面发展的博物馆事业发展新格局,努力实现每十五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的工作目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111.jpg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