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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9-01-29来源:非国有博物馆专委会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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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20年,争取在全市建成类别多样、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非国有博物馆数量达到50家,运行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一)提高办馆质量

1、规范藏品管理。落实非国有博物馆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规范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博物馆运行及终止时的藏品处置程序。


2、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理事会等组织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定级、对口支援等方式,不断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各项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4、加强数字化展示。积极通过博物馆网站、数字博物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非国有博物馆文物等藏品的数字化展示。


(二)提升服务水平

1、扩大免费开放范围。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不断扩大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范围,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2、提升展览质量。推动建立陈列展览“策展人”制度,构建有利于发挥“策展人”学术水准、业务能力、创意水平的内部环境机制;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扩大陈列展览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3、拓展服务领域。支持非国有博物馆根据自身特点、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打造特色非国有博物馆

充分发挥我市文化、文物资源优势,引导、鼓励、支持个人和社会各行业依法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博物馆和特色博物馆。结合实施“乡村记忆”工程,在文化遗产和传统乡土建筑富集、保存基础条件较好、文化底蕴深厚的乡村(社区),因地制宜建设包括乡村(社区)博物馆、民俗生态博物馆在内的“乡村记忆”博物馆。


二、加强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免息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申报条件、有贷款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提供贷款。


凡在我市依法设立、正常运行满1年且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经绩效考核合格,结合省资金每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绩效考核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为非国有博物馆在建设、运行等方面提供资金扶持,并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积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加强用地用房保障,优先供给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或公开出让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收回后应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可在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村落)、工业遗产、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对已有建筑物确需改建为非国有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


(三)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在非国有博物馆接收捐赠、非营利性收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方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非国有博物馆,按规定期限,暂免征收增值税。经审核确认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他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等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发展相关文化产业,不断增强“以博养博”的自我造血功能。文化产业项目可申报政府相关专项资助资金。


(四)给予人才政策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待遇。对非国有博物馆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一定倾斜,使非国有博物馆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达到一定比例。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各级文物保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非国有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人社、国土、住建、规划、旅游、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宣传推介力度,将其纳入旅游推介路线,引导旅游机构安排旅游团体到非国有博物馆参观,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申报创建A级旅游景区。


(二)实行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凡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国有博物馆,列入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范畴。各区县要切实发挥国有博物馆资源优势,“一对一”进行扶持,主要帮扶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非国有博物馆。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在组织对外文物交流和出入境展览时,安排非国有博物馆的有关项目参加。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国有博物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推介优质非国有博物馆,扩大非国有博物馆的影响,使更多的民间收藏家积极申办非国有博物馆。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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