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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29来源:非国有博物馆专委会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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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374-X/2018-25829

主题分类: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文机构: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组配分类:法规公文

名称: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琼文函〔2018〕274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28日

备案登记号: QSF-2018-270004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设立指导

(一)明确设立条件。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办馆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展厅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与办馆宗旨相符、来源合法的藏品,藏品数量不少于300件(套);与规模和功能相适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其展厅面积、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其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二)简化申报流程。申办者根据业务范围向县级以上属地民政部门申请非国有博物馆名称预核准,核准名称后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成立申请;符合条件的,文物部门予以核准,并向民政部门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民政部门依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将办理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抄送文物主管部门。


二、加快制度建设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对于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在设立阶段需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对于已设立但尚未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应补充完成藏品登记和确权工作。非国有博物馆应每年对其法人财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文物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藏品备案、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博物馆等级评定、运行评估、绩效考评、资金安排等的重要评价指标。 


三、提高办馆质量

(五)加强征藏活动指导。在非国有博物馆申请备案阶段,文物主管部门应对其纳入藏品序列的文物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指导其做好藏品登记备案工作,必要的,进行文物认定并对认定的文物藏品建档备案。非国有博物馆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成立后新入藏藏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未经审核不得展出。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后新入藏的藏品,可向文物主管部门申请文物鉴定。文物鉴定由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要求建设省级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数据库。


(六)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无正当理由,非国有博物馆开放时间全年应不低于8个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根据自身特点、条件,开展社会教育和社区文化服务等活动,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数字博物馆,参与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七)建立差别化支持体系。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予以支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非国有博物馆质量评估,优先支持定级的博物馆;优先支持能够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非国有专题博物馆;优先支持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八)完善培育机制。鼓励国有博物馆帮扶非国有博物馆,在藏品管理、展览策划、社会教育、开放服务等方面给予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鼓励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开展馆际交流和联展、巡展等活动。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才培养,定期培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参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九)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支持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办博物馆,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博物馆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支持在不改变国有藏品所有权属性及馆舍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新建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健全退出机制

(十)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应当到所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前,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在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其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博物馆,或者由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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