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物馆协会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全称“中国博物馆协会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Non state Museums Committee of Chinese Museums Association”。
第2条 依据《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和《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3条 本会为中国博物馆协会的下属专业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间的沟通协作与资源整合,促进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
第4条 根据《博物馆条例》,本会所界定的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5条 本会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己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积极发挥桥梁、纽带、协调作用,团结广大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文物保护、学术研究、陈列展示、社会教育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努力推动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6条 本会接受中国博物馆协会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7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大唐西市博物馆(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8条 根据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研究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相关理论体系。
第9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品类繁多、特色鲜明、贴近日常生产生活的优势,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10条 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之间的协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第11条 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与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之间的联系,广泛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博物馆教育功能。
第12条 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之间的联系,推动双方在展览策划、社会教育、开放服务等方面密切合作,共同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第13条 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博物馆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组织博物馆主题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和发展之路,充分发挥中国优秀非国有博物馆的影响力和作用,为世界私立博物馆的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14条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高新技术手段,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搭建国内外非国有博物馆间合作交流和资源整合平台,拓宽馆际协作路径。
第15条 为主管部门、其它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等,为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的建设和优化博物馆体系出谋划策。
第16条 积极引导非国有博物馆联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增强非国有博物馆的造血功能。协调非国有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
第17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18条 承担中国博物馆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19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会员组成。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21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理事会成员或者管理人员,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议通过,并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备案。
第22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是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议负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23条 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职权:
(一)全体会议职权:
1、选举产生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2、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3、批准主任委员会议其它重要提议。
(二)主任委员会议职权:
1、筹备召开全体会议,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2、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3、审议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4、审议会员的申请和除名,并报请全体会议批准;
5、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
6、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7、审议其它重要事项,并报请全体会议批准。
第24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委托或通信形式进行商议。
第25条 全体会议每届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或者本会主任委员会议临时提请召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26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可列席主任委员会议。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1、承办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定期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3、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27条 本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大唐西市博物馆,大唐西市博物馆为本会提供工作场所和经费支持。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28条 本会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中国博物馆协会指导,不得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29条 本会根据情况举办博物馆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展览会,组织有关培训和考察活动,编辑、策划与博物馆学术相关的书籍和音像制品。本会每年举办一次年会,交流总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第30条 本会可承接中国博物馆协会委托的,或者代表中国博物馆协会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交付的科研和研究项目。本会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根据相关博物馆及社会单位需要,组织本会专业人员提供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相关的有偿咨询、评价服务,其收费形式与标准由本会与合作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31条 本会建立年度计划和总结制度,凡重点项目和重要活动应当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主任委员会议审议确定后实施,并在项目和活动完成后由主任委员会议评估总结,并汇入年度工作报告。
第32条 本会业务活动的组织开展受中国博物馆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向中国博物馆协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本会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应报中国博物馆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才能实施,并按规定将各项活动书面总结、出版物、委托项目成果报中国博物馆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33条 本会组织国际和涉及台港澳的学术交流活动,应由主任委员会议审定后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初审,并按国家政策和程序在活动举办地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自行举办跨地区、跨行业组织境外考察、培训活动。
第五章 会员
第34条 申请加入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首先成为中国博物馆协会有效会员。
第35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专家顾问组成。入会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凡热心博物馆事业,从事非国有博物馆相关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承认本会工作规则,愿意履行本会会员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的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具有中国博物馆协会团体会员资格或经本会团体会员推荐的各地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组织、非国有博物馆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以行使权利。
(三)个人会员:凡中国博物馆协会个人会员中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名誉会员:愿与本会开展合作、提供支持的个人或组织。
(五)顾问:本会邀请博物馆、文物鉴定、文化艺术、法律、传播、信息化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提供智库支持和指导。
第36条 会员申请入会均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37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平等参与专委会各项活动;
(五)会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38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全体会议及主任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定期、准确地向专委会提供本单位在管理制度建设、藏品征集与管理、陈列展览与教育活动策划实施情况等方面的相关业务数据;
(五)会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9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如发现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对专委会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况,专委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40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赞助;
2、挂靠单位拨款;
3、社会赞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与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41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42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章 工作规则修改程序
第43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议审议,报中国博物馆协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44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7年 12月 18日 经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45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46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和《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