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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各相关博物馆: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博物馆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九部门《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根据《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的有关要求,经报请国家文物局同意,我会决定于2024年组织开展第五批全国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博物馆条例》

(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

(三)《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

二、参评范围和评估等级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2021年1月1日前成立开放)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二)本次评估等级包括: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博物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参加相应等级的评估。

三、评估原则和工作方式

(一)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申请参加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通过在线评估系统,在线向我会提出申请。

(三)我会组建评估工作办公室并建立专家库,对博物馆的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审查、评分,必要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四)评估专家依据《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确定的标准和评分细则对参评博物馆进行评分,我会根据评估专家在线评分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参评博物馆的等级。我会确定等级与博物馆申报等级不一致的,以我会确定的等级为准。

(五)考虑到疫情对于博物馆开放服务方面工作的影响,在本次评估工作中适当放宽对部分指标的要求:

1.对博物馆公众影响力(3.1.3),临时展览观众量(3.2.3.5),开放时间(3.3.3.1),观众量统计(3.3.10)等涉及观众量的指标,仅以2023年度数据作为考察依据。

2.对学术活动(2.2.2),进出境展览(3.1.6),临时展览(3.2.3),讲座、论坛或社会教育活动(3.2.7.4)等涉及聚集性活动的指标,均允许将线上展览、会议、活动纳入2021、2022年度考察统计范围。

(六)我会核定的评估结果按规定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并公示后,由我会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同时颁发博物馆等级标牌、证书。

四、评估时点和评估周期

(一)本次评估的数据统计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

(二)本次评估的材料收集周期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共36个月。

五、评估材料和申报程序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博物馆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组织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评分细则计分表》和相关附件材料。

(二)参评博物馆应当于2024年1月1日以后登录中国博物馆协会网站(https://www.chinamuseum.org.cn/),在线提交相关资料。在线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逾期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三)参评博物馆须通过“博物馆评估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3月15日前邮寄至评估工作办公室。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为做好本次评估工作,我会组织编制出版了《博物馆评估工作指南》,参评博物馆可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按需购买。

(二)为使参评博物馆更好地理解评估标准有关内容,我会将于2023年12月中旬在中国博物馆协会网站上陆续发布评估相关培训课程,请注意查看。有关评估工作的具体问题,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评估工作办公室联系、咨询。

(三)博物馆定级评估作为《博物馆条例》规定的博物馆行业管理和质量评价的重要手段,我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对本辖区内评估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组织本辖区相关博物馆做好参评工作,并对现场评估工作给予协助。

特此通知。


附件:

1.《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

2.《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2019年12月)

3.《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

4.《评分细则计分表》

 

评估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顾婷 13810044229

李晨 18612729989

技术支持:15801346528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宫门口二条19号中国博物馆协会秘书处

中国博物馆协会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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